本报记者季英德 通讯员陈永华 李源平邑报道 山东省平邑县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日前出台了《平邑县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3月开始实施,前3个月实行试考核,试考核期间不扣缴或收缴补偿金,自6月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平邑县在主要纳污河流设置考核断面23个、参考断面两个,主要指标执行《重点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目标表》确定的标准。考核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总氮以外的21 项指标,分别是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重点考核化学需氧量、氨氮等项目指标。
平邑县确定,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水环境保护补偿标准为: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金为5万元;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补偿金为10万元;水质单因子(月均值)超标1倍以上的,每超标1倍按补偿金10万元累计。
计算方法为:考核断面月超标单因子补偿金=因子超标倍数(剔除上游因素)所对应的补偿标准(因子不超标或数据未检出的,其补偿金为零);考核断面月补偿资金=断面月所有因子补偿金之和;考核断面年补偿资金=断面月补偿金之和。
平邑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由县环保局管理人员和采样人员联合采样,采取人工监测,全程加密;每月监测两次,其中21项因子全监测1次,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因子加密监测1次,单因子以月均值计算。每月10日前,县环保局对各考核断面上月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补偿金情况进行计算。
《平邑县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办法》确定,资金上缴以月为单位,由县财政从当月镇财政资金中扣缴。超标断面缴纳的生态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平邑县出境断面超标需上缴市级的生态补偿金。剩余部分用于月测中达标断面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