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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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力用力方能给力

 

刘华军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治污重典时代来临。”环保工作至此在真正意义上由“一家负责”转变为“齐抓共管”。

“两高”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案入罪门槛,实施一年多来,污染刑事案件立案呈现井喷之势。不过,需要警惕的是,由于对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废物的取证难、鉴定难,甚至有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文里对这些物质以“副产品”来处理,导致办理污染犯罪的刑事案件周期比较长、成本高。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有4项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治安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治安处罚比刑事追责门槛低、范围宽、程序少,公安部门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实施者直接采取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这对及时制止环境污染、打击违法行为意义重大,也会成为常态化的环境管理手段和措施。

公安与环保真正“联姻”始于“两高”司法解释,新《环保法》的施行将令两个部门关系更为密切。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也存在很多困难,除了案件本身外,部分环保部门同志由于种种顾虑,认为只要移送就不用管了,对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缺乏足够的支持,在取样、监测、鉴定等工作上不够积极。主要原因是担心对污染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追责时也会追究环保人员的监管责任。这种观念必须转变。

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借助其他部门(单位)的资源、力量来推动环保工作,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开了个好头,一个“新常态”的时代即将来临。

作者系南通市环保局法规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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