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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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房合同应注明防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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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颁布
新建住房合同应注明防噪措施

 

◆本报见习记者王双瑾

噪声污染惹人烦,到底该怎么管?备受关注的《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在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活噪声须规范

随着城市发展,越来越多的道路主干道周围盖起了住宅楼,交通运输噪声已成为不少道路边住宅居民的“梦魇”。

《条例》规定,已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造成污染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订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振、降噪、隔声等污染防治措施。

经依法批准销售的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交通运输、住宅小区附属设备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设计、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并在售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如违反此条规定,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公众活动噪声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21时至次日7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工业噪声禁止超标

在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在工业生产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布局生产设施、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固定设备的使用及污染防治情况。

明确分管部门

《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保部门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统筹、城市功能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提出环境噪声污染技术目标。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提出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和城市公共设施的噪声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区域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标志牌,公布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环保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程序;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条例》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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