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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实施限产停产 严惩超标超总量排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解读
 

◆本报记者刘晓星

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严惩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记者日前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一是制定《办法》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格的法律制度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本前提和工作框架。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这是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通过直接限制甚至停止违法排污者生产行为、督促其有效完成污染整治任务的强力执法手段。如何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运用好这一手段,急需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尤其是要通过制度来明确、规范环保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具体行为和工作程序,使各级环保部门能够统一执法尺度,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将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到位。

二是制定《办法》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于一些长期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甚至是有毒污染物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排污者,环保部门仅靠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已经力有不逮,需要进一步通过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的方式,迫使排污者自行整改,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优化治污工艺或设备,从根本上解决超标、超总量排污的问题。因此,制定《办法》,可以使环保部门在面临难点焦点问题时,灵活运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手段,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工作。

三是制定《办法》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责任的需要。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其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然而,环保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发现,一些排污者将污染整治当做环保部门的工作责任,怠于履行义务,消极等待环保部门指令,缺乏“谁污染谁治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通过条文明确排污者应作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的实施主体,规定其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

四是制定《办法》是规范统一相关制度的需要。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制度是对原《环境保护法》中限期治理制度的延伸扩展,但由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尚未修订,其中对限期治理制度的条件、决定机关、超过限期治理期限的处罚等规定不一致,需要制定专门的配套制度来规范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制度的执行,以解决单行法与新《环境保护法》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此外,由于现有的限期治理程序较为复杂,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监管需求,限期治理制度在新《环境保护法》中已逐步淡出,需要制定配套《办法》,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更符合环境执法实际需求,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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