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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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污染官员需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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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评估环境保护条例
造成重大污染官员需引咎辞职

 

本报讯 “在环境保护方面,因10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酝酿了两年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表决前评估,并计划提交今年1月召开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悉,条例草案对环境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详细规定。

针对地方保护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若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上级环保部门可直接查处污染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在加强公众参与方面,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有偿举报制度,鼓励公众进一步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同时条例草案对公民环境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包括第三方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公众科学理性参与。

此外,条例草案在行政执法方面进一步完善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在法律责任设置方面建立起“双罚制”等符合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规定。

李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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