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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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依法加强环评机构监管

 

◆吴照耀

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作为环评机构业务主管的环保部门,急需依法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管。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实行准入制度。加大环评资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环评资质受理和审查情况,全面公开环评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对环评机构编制环评的期限、环评费用、服务质量等方面,要作出服务公开承诺,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二是建立考核机制。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抽查的形式对其进行监督考核,每半年对环评机构的得分进行汇总,按环评文件的平均得分进行排名。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环评机构不得开展环评业务。对环评造假、质量存在较大问题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环评机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退出当地市场。通过严格考核,促使环评机构提高环评质量,与环保部门共同努力,真正把好项目环保准入关。

三是提高管理水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审批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及时了解当前的宏观经济发展动态和产业政策导向,熟练掌握环境准入标准和审批原则,切实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运用好环评管理法律法规,增强环评审批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出现地方保护。同时,也要听取和采纳环评机构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浙江省台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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