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企业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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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信息披露不足 多数仍报喜不报忧
过渡期余音散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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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26%上市公司发布环境报告
负面信息披露不足 多数仍报喜不报忧

 

本报记者刘秀凤北京报道 《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3年)》日前在北京发布。报告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总体水平偏低,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评价结果,复星医药、浙江富润、景兴纸业排名前3位,为四星半水平,西部矿业、太钢不锈、海亮股份等6家公司达到四星级水平。

据悉,这份报告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委托北京化工大学低碳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制作。报告采用的环境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主要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全球报告倡议组织2013年发布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4等进行编制,并结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在这一评价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为3个,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绩效和环境信息沟通。

2013年,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发布环境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的有效样本企业总数为665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数量的26%,比2012年增长了7.78%。但是,行业间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水平差距较大,国有控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相对较高,第三产业环境信息披露整体水平略高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

报告显示,在2013年的上市公司中,属于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的有287家,其中61家企业发布了相关环境信息报告,占21.3%。报告分析认为,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发布环境报告数量及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高于平均水平,但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但是,企业负面环境信息披露不足,披露的平衡性有待提高。报告发现,只有极少数公司公开披露关于废水或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负面信息,多数企业属于报喜不报忧。研究者在评价中发现,样本企业披露具体的绩效数据等严重不足,更缺乏同行业及国内外标准的比较。披露信息时,大多没有说明数据测量方法及计算基础,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难以判断。同时,40%左右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部分为简单陈述,没有足够的数据支撑,描述概念化、介绍表面化、泛泛而谈,尚不能满足利益相关方对信息实质性的期望和诉求。

报告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机构应倡导和激励更多企业及时发布环境责任报告,这不仅可以在企业界起到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带头和引领作用,满足政府、公众及第三方机构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需求,更有助于提升公司环境信息透明度,也是促进企业增强环境综合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报告还建议,企业要化被动为主动,正确对待负面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披露负面信息是对企业管理者信心和创造性的挑战。已有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主动披露负面环境信息不会影响投资者决策,但如果被第三方或其他媒体等披露则会显著影响投资者决策,甚至对公司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因此,企业应该积极披露负面信息,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同时,企业应采取更多环境信息沟通的创新形式,提升公司整体沟通能力和沟通效果。而各类投资机构也应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中的权重。这既是投资企业规避风险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所在,客观上也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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