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佳沥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近日出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背景下,今年地方两会上,一些省(市)通过立法形式将环境保护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如此多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鱼贯出台,且都是在地方人大全体会议上高票通过,这在以往是不多见的。这说明,各地向污染宣战的决心日益坚定,对发展理念的选择日益理性,依法治污的意识日益强化。
长期的环保实践让各地意识到,单靠行政手段“一条腿”走路既走不稳,也走不远,治理污染必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法治思维图善治,以法治方式为环境保护事业保驾护航。这些地方根据本地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既体现了依法治污的工作思路,又使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能做到因地制宜,做法值得肯定。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环境法治的最终目的是要使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新近出台的这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要想发挥应有的功效,还需要有关部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