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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新法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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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4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好新法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

 

◆郭辰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类自然保护区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立足点,如何守住这些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执法尤显重要。

目前,保护区监管执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土地管理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保护区划定面积达面积9156公顷,但属于保护区管理部门所有的土地却很少。绝大多数的土地权都掌握在周边乡镇和村组手中,地方发展与保护区内土地开发的需求与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二是缺乏保护区自身的管理法律法规。目前,保护区监管执法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在监管执法过程中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监管执法力度不大。特别是对于砍伐保护区内树木等对保护区破坏较大的行为,往往只能是批评教育和勒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这样对违法者起不到震慑效果。

三是与当地执法部门协调沟通不够,重视不够。保护区开展执法工作时,经常需要与林业、公安部门协调,但由于保护区与当地政府及林业部门没有隶属关系,业务上的交流较少,协调工作开展不畅,从而降低对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行为的震慑效应,削弱了保护区监管执法的成效。另外,当地政府部门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和引进建设项目时,无法从保护区与其他区域协调发展的角度进行考量,造成了保护区监管执法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

四是社区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由于保护区地处边境山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较为滞后,群众与外界交流较少,信息闭塞,法律意识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新《环保法》的颁布实施,给自然保护区监管执法带来了解决问题的机遇。

首先,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正在结合相关精神制定环境监管执法方案。各级政府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视以及开展环境监管执法的开展,必将加大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工作的重视,提高各方的沟通协作能力以及联动执法水平。

其次,对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法律保障。新《环保法》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这些表述成为保护区监管执法工作重要的依据和借鉴。

但是,新《环保法》的实施也为保护区监管执法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一是目前的保护区监管能力能否达到环境监管执法的新要求。保护区管理处目前执法人员紧缺、素质水平较差、执法装备落后是不争的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的环境监管执法年即将启动,如何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取得满意的执法效果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是如何开展对保护区周边社区群众的新法宣传工作。新法最终能否顺利在保护区监管执法工作中发挥作用,最重要的是社区群众是否接受这部新法,法律的约束机制能否发挥作用。因此,保护区对社区群众开展有效的宣传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宣传方式上有创新,从监管执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在解决群众所需上下功夫,提高社区群众对这部新环保法的认知和了解,加强社区群众对保护区监管执法的认可和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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