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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环保约谈办法
规定13种情形可约谈,约谈后整改不力将追责
 

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崔国栋烟台报道 山东省烟台市日前出台《烟台市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辖区空气质量改善排名连续3个月在全市排名后3位,辖区内重点扬尘污染源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治,或对市政府下达的扬尘污染重点督办事项逾期未整治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未履行环保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

《办法》提出了13种应当进行约谈的情形,其中包括出台与国家、省和市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文件、规定的,被媒体关注、曝光并经调查属实的环境问题,辖区内长期存在突出的区域性或行业性污染问题、流域内环境质量持续恶化或26条重点河流存在劣Ⅴ类水体,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工程进展不力,人为干预或伪造污染源监控数据等。

《办法》规定,对政府有关负责人的约谈事项,由市环保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被约谈方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形成专题纪要,并及时送达约谈对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及公众代表列席。约谈对象应在约定时限内实施整改并书面报送整改情况。对约谈所要求整改的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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