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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7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再生水回用何时叫好又叫座?

 

◆刘晓君 付汉良

再生水以城市污水为原水,经过深度处理重新具备使用功能,其水质一般低于自来水,却较污水大为提高,具有广泛的利用空间。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再生水也越发为人们所重视。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再生水回用却往往“叫好而不叫座”。

笔者以西安市再生水回用行业为例,介绍再生水目前所处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就“水十条”的颁布为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进行分析。

再生水回用行业发展的困境

西安市再生水回用模式以依托于污水处理厂的集中式再生水回用模式为主,辅之以分散式再生水回用模式。近年来行业发展方兴未艾,2014年仅市城区便实现再生水利用量8000余万方,再生水用途亦被拓展至工业冷却、园林绿化、冲洒道路、公园湖池补水、洗车及城市杂用水。

然而在这一系列利好情况的背后,西安市再生水回用行业亦存在许多问题。从表现形式上,可将西安市再生水回用行业遇到的问题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再生水规划建设值高,而实际建成值低;二是再生水建成产能大,而实际投产值小。

对于造成这两类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主要分为以下几点:从参与主体方面考虑,西安市再生水回用行业的发展过分依靠政府主导,缺少社会力量的参与,导致再生水回用设施及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过于滞后;从回用对象方面考虑,自来水价及排污收费过低、对偷采地下水和违规排放污水行为的监管不力,以及对再生水水质的疑虑等几方面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导致用户对使用再生水缺乏积极性。

推进再生水回用的思路

面对再生水回用行业积弊已久的一系列问题,人们似乎找不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水十条”的颁布,无疑为解决一系列问题提供了思路。

一是有利于实现再生水回用行业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水十条”从3个方面提出了促进行业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具体实施办法,即通过多部门合作,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的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标准,敦促规模以上单位实现污水资源的循环再利用。在行业标准制定的同时,还要求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节水环保方面工作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引导企业进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此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再生水回用行业也是“水十条”的亮点之一。以上分别从行业标准、激励政策和准入制度3个方面给出了促进再生水回用行业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办法,其实施将能有效减轻政府负担,加快再生水回用设施的建设进程。

二是提高用户使用再生水的积极性。首先,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监管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杜绝自备井私自取水和违规排放污水现象的发生。其次,通过提高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引入自来水阶梯水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提高用户使用再生水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再生水行业信息公开,打消公众对于再生水水质的疑虑。

笔者认为,要借“水十条”的东风并不容易,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市为实现自来水供给的全覆盖,已铺设自来水管网2700余公里。但据了解,目前西安市再生水管网铺设总长度为138千米(含支管),2014年全年仅铺设再生水管网20.6公里。由此可见,要实现再生水回用的普及,管网建设任重而道远。

完善再生水处理标准。对于需要依靠市政管网进行输配的大型再生水厂而言,供给水质单一性和用户需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制约行业发展的难题之一。因此,下一步要摸清西安市再生水潜在用户的需求情况,并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再生水水质供给标准。

将再生水回用规划与其他行业规划相衔接。在再生水回用领域要实现跨部门合作,使再生水利用相关规划能在不同部门的指导规范或行业规划中得以体现,并进一步将其在全社会推广。

作者刘晓君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副校长;付汉良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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