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庆彦
环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是指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后,将其按照一定程序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
如何做好环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笔者有几点思考:
一是环保部门应充分认识环境污染案件移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及时移送案件既是责任,也是义务。有案不移,放纵犯罪,或者有案迟移,加大侦破犯罪难度,将增加自身涉嫌失职渎职的风险。
目前,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用“重典”严厉惩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环保部门作为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管部门和主要执法部门,应当自觉地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案件及时移送到位。
二是证据是环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关键问题。
证据是环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关键一环,所以证据有关问题颇显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基础,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重中之重。环境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准确收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类证据。
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重要性证据,并及时提交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以快速、有力、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三是做好环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如何做好环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笔者归纳为:“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快速移送犯罪案件;各个部门无缝衔接、共同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具体而言:
一是务必要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适用法律不当是环境执法的大忌。
二是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既不不作为,更不滥作为。
三是完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查处。
四是依法取证移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取证和移送工作。
五是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河北省沙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