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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9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达奶牛养殖场违法排污
邛崃市执行首例行政拘留

图为成都市天达奶牛养殖场环境违法现场图片。 邛崃市环保局供图
 

本报讯 笔者日前从四川省邛崃市环保局获悉,邛崃市公安局近日对邛崃市临邛镇居民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是2015年1月1日实施新《环境保护法》以来,邛崃市首例对环境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

案情回放

2015年4月15日,邛崃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成都天达奶牛养殖场进行巡查,发现养殖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建雨污分流设施。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从雨污混排沟末端泄洪口排出,其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经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养殖场建有一座约800立方米的沼气池、两座约100立方米的储液池及一个约30平方米的干粪堆场,每日用水约25吨,未落实雨污分流措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养殖场沼气池已堵塞,两座储液池已被杂草和养殖粪便填满,养殖废水经雨污混排沟溢出排入农灌沟内。其行为已对当地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15年4月20日,邛崃市环保局向养殖场下达了环境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要求其完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废水综合利用,限期完成堆粪场整改,并据其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2015年6月1日,邛崃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整改后督查时,发现养殖场未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针对这一情况,环境监测站人员对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养殖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经环保检测人员采样证实,养殖场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了国家规定的400mg/L、80mg/L的排放标准。

在此情况下,邛崃市环保局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养殖场业主李某实施行政拘留。经公安部门严格审查,8月27日,公安机关对李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邛崃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分析认为,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天达奶牛养殖场业主李某的上述行为,不仅涉嫌违反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通过现场检查和对行为人的询问,环保部门认定李某涉嫌环境污染行为的证据包括:环境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成邛环调字[2015]2041501号》;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邛环检勘字[2015]2060101号》;环境行政执法约见通知书;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邛环询字[2015]2061101号》;环境监测报告《邛环监字(2015)委托第042号》;现场执法影响资料。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

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邛崃市环保局案审委员会在对此案审查时认为,养殖场的行为涉嫌违反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养殖场业主李某实施行政拘留。

同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成都市天达奶牛养殖场立即停止排污违法行为,并处以两万元罚款。如养殖场拒不执行整改并继续环境违法行为,将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针对李某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邛崃市环保局督促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废水综合利用,限期完成堆粪场整改。

邛崃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将继续加大环境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强后督察工作,依法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燕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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