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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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城市生活垃圾禁向农村转移

 

本报记者周迎久石家庄报道 污水横流、垃圾围村,你对农村是否还留有这种印象?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缺乏法律保障,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完整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说,环境立法滞后于农村城镇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面对当前新的发展时期和存在的问题,河北省亟须建立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就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问题立法

今年以来,河北省人大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立法工作。收到河北省政府提请审议《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后,11月18日,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11月19日,组织召开城建环资委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和专题审议,提出了审查意见。

“这是一项创制性立法,非常必要及时,《条例(草案)》内容比较完整,符合河北省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河北省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姬振海表示,《条例(草案)》对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正式颁布后,或将从立法层面为今后破解垃圾围村之困提供依据。

环保部门可聘任农村环境监督员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明确企事业单位、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村民应当自觉履行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

陈国鹰表示,环保部门可以聘任农村环境监督员,开展农村环境监督工作,农村环境监督员发现有危害农村环境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职责对农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条例(草案)》还提出,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或者依法处理。

禁止城市生活垃圾向农村转移

针对河北省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农村饮用水安全、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条例(草案)》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并明确禁止城市垃圾、医废等向农村转移。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将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向农村转移。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或者填埋。

向灌溉渠道倾倒农药等残液残渣可罚3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农业生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不得向灌溉渠道倾倒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残液、残渣。违反此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3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向湖泊、水库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5000元罚款。

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对毗邻城市、县城及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将生活垃圾与城市、县城生活垃圾一体处理,并逐步扩大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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