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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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长江船只排污威胁1.4亿人饮水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立法维护“水安全”

 

本报记者蔡新华上海报道 上海全国人大代表2015年“关于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调研报告”近日发布。报告显示,因船只污染物排放, 对长江水道沿线近500个取水口造成威胁,建议加快立法,建立相关制度,保障长江流域水资源。

调研报告显示,长江水道承担了沿江地区85%的大宗货物和中上游地区90%的外贸货物运输量。长江沿线共有生活和工业等各类取水口近500处,涉及人口约1.4亿人。近500处取水口大都为开放式水源地,抗风险能力较差。

据长江海事局统计,1988年~2009年,辖区内共查处船舶污染事故367起,其中重大事故23起。在重大事故中,发生油类污染事故16起、化学品污染事故7起,导致溢油近1500吨、化学品泄漏1400多吨。其中还未包括各类船舶因随意向长江倒泄垃圾、油污引起的水体污染。

调研报告指出,污染物集中排放对长江沿线近500个取水口造成直接威胁。2010年以来,因撞船等船舶事故,上海青草沙水源地采取预防性关闸、停止取水达16次,威胁到黄浦江水源地的有8次。

为此,调研报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抓紧启动立法调研,尽快制定《长江法》,立法重点确立相关保护制度,如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长江流域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和长江流域水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等。

以长江流域水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为例,调研报告指出,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 有关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之中。建议通过立法完善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并预防恶性事故的发生。损害赔偿的范围除了赔偿由水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之外,还应包括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所需生态修复费用。

调研组还建议,《长江法》中应引入《环境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对于连续性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对一些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除对当事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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