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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眼前起高楼 居民失阳光
——南京一业主维护“阳光权”胜诉
 

本报记者徐小怗 通讯员王莎 储方樵

古希腊亚历山大大帝看见躺在地上晒太阳的狄奥根尼,问他想要什么赏赐,狄奥根尼回答:“请走开,我只要你别挡住我的阳光。”这算得上是有史以来最早主张“阳光权”的案例。

江苏南京“阳光阁”小区陈先生家的阳光被家门口的一幢摩天大楼遮挡。近日,法官一审宣判,被告国资绿地需向陈先生赔偿10万元。

案情回顾:“阳光阁”阳光去哪里了?

早在2004年,市民陈先生购买了鼓楼区厚载巷阳光阁一处二楼朝南的房屋,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特别好,陈先生为了孝敬年迈的父母,购买后与父母一同居住。

好景不长,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楼广场一侧。

“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发生了一些纠纷,主要表现在大厦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有陈先生家。

2007年5月,陈先生曾接到紫峰大厦的通知,称工程给房主带来不便,希望能够找时间与业主当面沟通。

由于陈先生父母正生病住院,等家里老人出院后,陈先生发现同层的邻居都已经跟建设方谈妥,拿到采光补偿。

陈先生告诉记者,“这套房子原本阳光充足,随着绿地广场紫峰大厦拔地而起,自家阳光被遮挡,导致房屋潮湿,影响了正常生活。”

随后,陈先生去找国资绿地交涉,对方称陈先生家符合日照标准,拒绝对其补偿。2010年,陈先生的父母将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律师不愿代理而撤诉。

这之后,陈先生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一直在找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就是不予明确答复。

无奈之下,陈先生于今年5月将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其损失10万元。

庭审直击: 日照时间如何鉴定?

庭审现场,国资绿地提出,“南京市规划局此前给出的补偿参数为:大寒日日照时间累计小于1个小时的,将酌情给予不同金额的补偿。

按照南京市规划局给出的标准为参数给予补偿,陈军所在的203室房屋采光符合国家标准。”国资绿地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2005年由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计算机日照分析图,其中显示,农历节气大寒日203室的累计日照不足两小时,而其他3户在大寒日日照累计均不满1小时。

鼓楼区法院认为,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居住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1.5小时以上,不足2.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1.5小时以上,不足3.5小时。

“紫峰大厦”建成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1.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据此可以认定,203室房屋在“紫峰大厦”建成后,日照时间有明显减少,而减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厦”的影响。

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详列了3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本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203室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两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辩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获10万元补偿

本案中,法院缘何支持原告索赔10万元的全部诉讼主张?记者连线主审法官武加庆。 武加庆解释说,生命离不开阳光,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亦即“阳光权”更要保护。正因为如此,国家和地方才出台了相关硬性标准,而这些硬性标准,恰恰是法院判决所要遵守的依据。

原告作为阳光阁某幢203室房屋的产权人,其“日照权”应受法律保护。“紫峰大厦”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至国标以下,势必会对原告及家人的健康和生活造成有形或无形的影响。被告作为“紫峰大厦”的建设者和所有者,本应及时就“紫峰大厦”给相邻权利人造成的侵害予以补偿,但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结合203室房屋日照减少程度,以及日照减少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因素,法庭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庭予以支持。

法律释义

阳光权不容侵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造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基于“阳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法律专家称,所谓相邻关系,简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院认定某建筑侵犯相邻方的采光权之后,房产商需做出相应赔偿,从理论上来说,赔偿内容应包括因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以及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原告陈先生的胜诉不仅有助于督促开发商规范房产开发行为,同时也有助于唤醒公众法治意识,鼓励大家在遇到类似纠纷时依法理性维权。

网友热议

@王一二先森:“阳光权”不属于人格权,而是物权的一部分,类似的还有通风,排水等等,物权受到侵害当然可以以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

@乐观寸草心:知道合理维权的人还是比较少的,更多就是老头老太盲目闹事的比较多。

@听雨听风听情:坚决支持陈先生的维权举动,老百姓就应该多学点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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