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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规范整治城市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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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曲靖规范整治城市环境噪声
噪声超标排放最高可罚两万元
 

本报记者蒋朝晖 通讯员杨佳曲靖报道 云南省曲靖市日前出台的《曲靖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15年12月1日起,凡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将被处2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指出,曲靖中心城区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并根据规定,划定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功能达标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办法》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环保、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其他噪声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在对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分别做出相应规定的同时,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如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在居住区室内使用电器、乐器等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建筑物和商业场所安装使用固定设备产生持续性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场界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等。

《办法》强调,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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