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规范大气环境类违法案件督办程序,菏泽市日前出台了《菏泽市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大气环境类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办法》规定,经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大气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挂牌督办,具体包括: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大气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造成区域大气重大污染,或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严重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大气环境安全隐患案件。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法律法规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县级及以下政府出台有悖于环境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的案件。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
《办法》规定,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事项拒不办理、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移送组织部门、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将按照《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约谈暂行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 王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