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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两市部署“禁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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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2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北两市部署“禁鞭”

 

本报讯 湖北省十堰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6年1月1日起,十堰在“禁鞭”区域内全面禁鞭。这是十堰为改善空气质量所采取的实际举措之一。截至目前,全市已对多起售鞭放鞭行为予以处罚。

十堰禁鞭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街办)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违反禁放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对举报违规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给予适当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自2016年2月14日起,随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单位违规燃放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不听劝阻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个人违规燃放的,对燃放者处1000元罚款,对不听劝阻燃放的处2000元罚款。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除对违规燃放个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上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叶相成 熊争妍 阮洪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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