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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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溢油应急规划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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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2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海上溢油应急规划出台
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力量于一体
 

本报讯 交通运输部1月29日发布消息称,《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日前获国务院批复。这是国内溢油应急能力建设方面完整、全面的国家规划,是指导我国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海上溢油事故是人类开发海洋过程中最典型、最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之一。近几年发生的我国大连“7·16”事故、蓬莱“19-3”油田事故,以及“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等,凸显了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据介绍,此前为应对日益增大的海上溢油风险,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均纷纷开展了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但缺乏统筹考虑与沟通协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会同22个部委联合编制了《规划》,《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

根据《规划》,未来我国溢油应急能力建设将从单一部门建设转变为多部门统筹协调和开放共享,从单一的装备设施建设转变为装备设施和人力资源共同发展。

统筹协调、开放共享的规划原则

《规划》编制统筹协调交通运输部、国家海洋局、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沿海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等23个部门及单位的能力建设内容,根据各自在溢油应急中的职责和现有应急资源,考虑各部门、单位资源综合利用和协同共享,注重应急装备物资与日常生产运行、社会服务相结合。

能力建设以中央政府投资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参与,形成溢油应急能力多元化投资建设格局。各方力量合理定位分工,有效衔接,在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应对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事故。

万吨级的清除能力

《规划》提出以有效处置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重大海上溢油事故为目的,在现有能力的基础上,通过5年时间,初步建成重点覆盖、科学决策、快速反应、与风险相适应的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能力体系,距岸50海里内任意水域海上溢油清除能力达到1000吨,距岸50海里内的高风险水域海上溢油清除能力达到1万吨,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岸线溢油清除能力和回收物陆上接收处理能力达到1万吨。

全方位立体化的建设任务

《规划》提出了溢油应急组织指挥、监视监测、溢油清除、应急队伍4方面的建设任务。

通过健全海上溢油应急指挥机制、完善各级海上溢油应急预案、建设畅通的应急通信系统和高效的溢油应急信息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溢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通过提高以航空航天遥感、岸基船载雷达、监测浮标等监视手段为主体的海上溢油监视系统精度和覆盖度,提升我国沿海监视监测力量。

此外,通过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191座(新建25座),专业溢油应急船舶260艘(新造11艘),52个岸线溢油应急设备库(新建)和各省不同程度提高含油固体废弃物处置能力等,增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溢油应急清除能力。通过改善应急人员结构、增加人数、增加培训及演习演练次数等提升溢油应急队伍的技术水平,壮大应急队伍。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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