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产业周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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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污水处理厂岂是不治污?

 

夏青

编者按

日前,《人民日报》刊发在2月26日15版上的报道《污水处理厂为何不治污?》引起业内热议。文中指出,甘肃省近日点名通报全省14家超标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占35.7%,其中白银市平川区清源污水处理厂的氨氮最大超标倍数为4.12。文章认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仍然低于地表水标准,治本之策是提升标准并加强监管。

污水处理厂是否真的就是排污大户?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是否越严越好?对此,中国环科院原副院长夏青特为本刊撰文点评。

对于《污水处理厂为何不治污?》,我认真阅读学习后,发现此文值得商榷。

第一,文中只例举甘肃超标企业中有35.7%是污水处理厂,却并无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占污水处理厂总数的百分比;文中提及污水处理厂只打捞、过滤、缺少实质性处理,然而是工艺不当,还是偷排,却没有做出审慎的分析。

过去20年,全国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的任务基本由污水处理厂承担。现在业内已经不满足于此,正在污水无害化、能源化、资源化方面下功夫,争取污水处理厂变再生水厂、新生水厂。用不达标厂的违法案例显然不能否定污水处理厂的作用和主流。

第二,文章以甘肃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提出“污水处理厂成了新的污染源”,再提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现行标准是十几年前制定的,明显滞后于当前环保形势。”这是很不合适的。明明是污染物排放超标案例,文章并没有分析出水为什么超标?特别是氨氮超出国家标准限值4倍,是不是有工业废水混入的原因?有问题应该找原因,不能用混乱的逻辑推出标准滞后的结论。

第三,文章以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浓度达不到地表水Ⅴ类标准说明排放的是劣Ⅴ类水为论据,说明加严标准的必要性。试问,雾霾如此严重,所有的大气治理设施排放标准远劣于大气二级质量标准,要不要将所有尾气处理设施都要求达大气质量二级标准?

再回到水环境治理这一问题。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地表水质量标准的衔接有混合区,还有不同功能区的不同水质标准,需要因地制宜、因水而异,不能泛泛而论。如果社会有需要,可以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处理达到直饮水标准,但不是全国都要这么定标准。

第四,文中给出的治本之策是提高排放标准,严加监管。事实上,这两点只是水环境治理的要素之一。因为生态文明的新要求是山水林田湖、自然净化,绿色、低碳、循环,不再是用投资、能耗换污染物削减,源分离、清洁生产、环境质量导向应成为结论的新思维。排放标准只是与环评、规划、排污许可证相融合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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