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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府采购应对违法企业关门

 

李丽平 肖俊霞

改善环境质量的核心出路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环境违法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除了我们常说的违法成本低外,实际上最根本的因素是市场对这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存在。

如果在政策安排上切断其主要需求和市场,就可以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特别是对于钢铁、电力、水泥、造纸等污染重而政府需求大的行业,如利用政府采购政策,禁止环境违法企业向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则企业自会算一笔账,或遵守环境法规,或主动退出生产。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措施,都将实现政府优化经济增长以及保护环境的目的。

不但如此,政府采购政策还可以产生外溢效应和示范效应,在整个行业及社会产生重要影响力,引导绿色消费方向。这种政策的实施和管理成本都较低,又真正能够抓住企业的“牛鼻子”和“钱袋子”。

笔者认为,通过制定禁止环境违法企业向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改善环境质量具有现实可行性。

首先,政府采购规模巨大,调控效果好。据财政部数据,201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17305.34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1.4%。

其次,有国际经验可循,美国规定“企业的违法行为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是刑事违法的,环保局可以禁止该公司向政府提供产品或服务”,如《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第508章以及《清洁空气法》第306章“联邦采购”条款中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禁止环境违法企业向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有政策依据,但尚需完善。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将政府采购作为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政策手段,但多以产品或服务等采购内容作为着力点;《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财政部门依法禁止环境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为切实通过这一政策改善环境质量,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在拟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禁止环境违法企业向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等相关内容纳入。

二是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出台《关于禁止环境违法企业向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指导意见》,对适用的采购实体范围、禁止参与企业的界定、具体措施等做出规定。禁止“黑名单”企业的政府采购范围不仅应包括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还应包括省及以下地方实体、国有企业等。

三是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触犯刑律的违法企业实施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名单的措施,并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对“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的纠正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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