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周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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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乡市环保、检察、公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坚决清除执法障碍

 

◆胡殿芳 杨济公 田俊广

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近日举行“环境执法协作快速反应机制暨春季环境执法大检查活动”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环境执法协作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标志着新乡市各级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将加强在环保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劲合力,开启环境执法由“单打独斗”向“联手出击”的转变。

形成合力 提高效率

《意见》固化了环境执法协作内容,凝聚了执法合力,提高了反应速度,增强了执法实效,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危害后果严惩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意见》明确联席办公会议、联络员定期沟通、重大案件通报会商和督办制度3项执法协作工作制度。明确6种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明确7种需要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与环保部门展开同步调查的情形;明确5种需要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依法处理的情形。

同时,还要求环保部门对5种情形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4种情形需要移送属地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等,提高执法合力和办案效率。

程序清晰 易于操作

《意见》对环保部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提出了11条具体工作要求,要求依法依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力支撑环保部门行政执法。

环保部门应加强预判,源头防范,杜绝以罚代刑。针对可能涉嫌环境犯罪、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的重点时段、重点企业、重点部门,加强研究,分析原因,摸索规律,搞好针对性的源头防范。依靠现代科技手段和工具,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环保专业技术协助。坚持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查必有果,该移送的必须移送,杜绝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的现象。

公安部门应主动介入,全程参与,依法快速打击,配合和指导环保部门依法做好调查、询问、取证、证据保全等工作,防止因证据灭失使违法者逍遥法外。对恶意阻挠环保部门执行公务的,要坚决依法快速打击,坚决清除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的障碍,为环保部门营造顺畅、高效的执法环境。

检察部门应严明纪律,强化监督,正确行使权力。对于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办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一律不准打招呼、讲人情,不准徇私枉法,对案件放水。 “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政策处处公正,决不搞选择性执法、人情式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违法者受到教育,让守法者信心百倍。强化法律业务优势,强化对失职渎职、贪污贿赂以及充当环境违法“保护伞”等职务犯罪的查处,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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