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李拉海口报道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海口一非法炼油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量废矿物油,企业经理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龙华区人民法院还通过新浪官方微博进行了庭审视频直播。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彭某(在逃)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遵泉大道旁一处空地建设非法炼油厂,并聘请被告人许某某为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013年8月,炼油厂正式投产。“我们从汽车修理厂回收来废机油,然后把废机油放在锅炉里加热,去掉水汽以后,留下来的就是矿物油。”许某某表示,对于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工厂用过滤网简单过滤后就排放了,废渣在厂区附近被挖坑掩埋,没有任何污染配套处理设施。
接到市民举报后,2014年3月14日,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查扣废油共26.48吨,其中成品油8.78吨,废机油18.06吨。经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全部为废矿物油。案发后,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我不知道排废水、废渣会构成犯罪。”庭审中,许某某对自己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承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表示非常后悔,以后一定不再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8.7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许某某具有悔过表现,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