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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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试点实施办法
最高检还有很大工作空间
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提高水环境质量与保障水生态安全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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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办法》发布后,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起草《实施办法》遵循的原则。

答:最高法认真落实中央的改革部署,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作为制定《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遵循相关诉讼制度。按照《授权决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试点方案》规定:“严格依法有序推进。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确保改革试点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实施办法》严格遵循了这一规定。

二是遵循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项新型诉讼制度。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大都把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补充性的诉讼制度,由行政权先行处理公共利益涉及的有关事务,只有当行政处理仍然不能维护公共利益的时候,才通过公益诉讼进行解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如何将公益诉讼引入到现有法律制度之内,解决好与现有诉讼制度的协调问题,而不是另创一种全新的诉讼制度。

记者:《实施办法》如何与最高法已制定的三部公益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相衔接?

答:你说的三部司法解释一是2015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十三章“公益诉讼”专门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二是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了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目前尚未正式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出了规定。

《实施办法》与上述司法解释在对象上是有交叉的。为避免内容上重复或者出现冲突,《实施办法》重点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这一特定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则,并明确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就与相关司法解释保持了协调一致。

记者:《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有何意义?

答:当前,关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比较复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消费者组织、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政机关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授权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由此可见,当前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可分为两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其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包括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

《试点方案》规定的诉前程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使有关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更加清晰。

(以上内容来源于《人民法院报》,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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