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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116家污染源环境监管事权下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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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突出主体责任 提高监管效能
十堰116家污染源环境监管事权下移

 

本报通讯员叶相成十堰报道 湖北省十堰市环保局近日下发通知,将污染源环境监管事权下移,涉及企业116家。这是十堰为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所采取的举措之一。

据了解,过去十堰市环境监察支队重点负责监管东风公司企业及一些大企业,其他企业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辖区环保分局监管。

此次污染源环境监管事权下移后,市环境监察支队仅保留对易出问题、监管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9家企业进行监管,其中包括十堰城区4家污水处理厂、两家垃圾填埋场、两家热电厂等。其他原属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的116家企业全部移交3个分局监管。

在市级点源污染环境监管事权下移后,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市环保局委托,重点开展对全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研判分析,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性的专项行动、“双随机”抽查检查、环境稽查等工作,加强全市环境监察工作的监督考核。各区分局按照“全覆盖、全监管”原则,优化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各项制度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市环保局委托权限内,组织实施排污申报审核、排污费核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工作。

污染环境监管事权下移后,按照现行机构人事体制不变、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原则,市环境监察支队在保障正常履职履责的同时,抽调部分执法人员下到3个区分局参与分局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并分区分片联系、指导分局日常监管工作。3个区分局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可适当补充协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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