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郭文生 通讯员王俐元天津报道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准确适用《条例》,天津市环保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规定(试行)》、《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裁量基准(试行)》和《天津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规定》等配套文件,并于3月1日同步印发实施。
为规范水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区分裁量不同情形的同类水环境违法事实,防止发生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情况,实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天津市环保局制定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规定(试行)》及《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裁量基准(试行)》。
这两个配套文件将《条例》中的处罚条款进行了分析梳理,归纳细分为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环保许可证管理制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制度、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违反水污染管理制度的其他违法行为等10类水环境违法情形。
根据环境违法事实通常由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组成的情况,每一类情形拆分为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两部分,依据具体表现形式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5个档次,进一步确定相应裁量基准。违反多项裁量基准的,裁量基准累加计算。所有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电子裁量,均应在行政执法及处罚支撑信息平台上进行裁量,依据专业研发的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数学模式,计算出最终处罚金额。
为规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从严处罚超标排放企业,倒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天津市环保局制定了《天津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效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规定》。
这一配套文件重点明确了3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有效数据超标或超总量的违法行为,二是篡改、伪造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三是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安装、正常运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责令改正、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移送公安机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