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吕俊 通讯员姜莹长春报道 吉林省环保厅近日制定印发了《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登记备案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在吉林省可以开展3类检测活动。一是公共环境质量检测类,包括生态系统质量评估检测、生态环境工程验收检测、公共环境质量检测和环境损害评估检测;二是企业污染物排放检测类,包括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检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检测、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检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环境检测、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检测和申领排污许可证办理相关检测;三是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项目类,包括县(区)、乡镇环境质量状况检测和政府购买的其他社会化检测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