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徐某、苏某、林某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19.17吨,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15年9月,当阳市环保局“12369”环保举报热线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庙前镇长春村三组有人焚烧废物,产生了滚滚浓烟,导致群众呼吸有不适感。环境监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被焚烧的废物为“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属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现场对散落的3975袋废物称重,确定准备焚烧的危险废物共119.17吨。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为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当阳市环保局在立即对残存危险废物实施封存的同时,迅速将案件移送当阳市公安局和检察院。据了解,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当阳市破获的第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涉刑案件。
近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某、苏某、林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并下达了《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徐某、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各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苏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孙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