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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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48吨,造成近32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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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宿迁一化工厂趁天黑将废硫酸倾倒至农田沟渠
倒48吨,造成近32万元损失

 

◆王世君 张秀敏 李苑

本想趁夜黑无人之际把卖不出去的废硫酸倒掉,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2万元。近日,宿迁一化工企业非法倾倒48吨废硫酸案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家化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出庭受审,法庭没有当场作出判决。

据介绍,2015年1月,宿城公安分局接到一村民报警,这位村民在电话中称,晚上回家时路过罗圩乡郭庙村一路口时,发现有一辆危险品槽罐车停在拐弯处,用一根管子将车里的废水往桥下的水渠里排放,排放出的液体“咕咕咕”冒泡,发出刺鼻的味道。

当日20时50分,罗圩乡派出所接110指令后派出民警赶往现场,发现一辆号牌为苏H09151的危险品运输车,并抓获司机严某。

严某供述,自己在老板彭某某安排下,将车内液体倾倒在罗圩乡郭庙和朱庄南边交界处。派出所民警联系当地环保部门,将彭某某和车辆交给环保分局查处。

宿迁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在案发现场用pH试纸对土壤进行了检测,试纸呈现红色,显示沟渠呈现相当强的酸性。经取样检测,环保部门认定彭某倾倒的废硫酸属于危险废物。之后,环保部门委托专业公司对被污染的沟渠进行规范处置,处置费用共计319020元。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2014年8月担任宿迁一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另外一家化学公司签订合同,在向其销售纯碱、片碱等原料的同时,购买这家化学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液,每吨20元钱。

2015年1月初,由于硫酸液市场行情不好,彭某某为了维持公司与这家化学公司的业务往来,决定将已购买的废硫酸液倾倒在农田附近的沟渠中。

2015年1月7日~13日,借着夜色掩护,彭某某分别雇佣潘某、严某(均另案处理),指使他们先后3次驾驶一辆危险品运输车,到化学公司院内灌装废硫酸液,并运输至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郭庙村,倾倒在村五组的农田边沟渠内,总计48余吨。在最后一次倾倒过程中,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可入刑。庭审中,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记录等进行了举证,指控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称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

随后,控辩双方就排放废酸的罪名认定、危废处置和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进行了辩论,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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