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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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需规范

 

◆佘进 徐亦钢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即通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通过加强综合利用提高危险废物利用率,通过规范处置减轻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包括填埋、焚烧等均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便于环保部门管理和规范。但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方面,除废矿物油以外尚缺乏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存在的问题

具体来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综合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充分或针对性不足。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应在保证全过程环境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需对工艺过程中各技术环节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识别明确,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但是,目前综合利用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废物来源的规定,以及对具体经营许可条件的描述比较宽泛,接收的危险废物成分比较复杂。加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运营管理水平不高,对危险废物组成及特性分析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导致综合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次生污染难以彻底消除。

二是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引起环境污染。一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仅考虑产品能否满足相关性能需求,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未进行充分研究分析,生产出来的产品造成污染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利用废溶剂提取燃料油,其中含有的卤代烃类等燃烧易产生卤化氢等污染物;利用含重金属的废酸作为废水处理剂,易导致排水重金属超标;利用含农药成分的工业盐作为道路融雪剂,易导致水体污染等。

三是部分违法企业以综合利用的名义非法倒卖、处置危险废物,直接造成环境污染。如某石油化工厂以配制千秒油为名义接收危险废物,在厂区内违法就地填埋,造成环境污染。

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综合利用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亟待进一步规范,以降低环境风险。

一是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基础技术、标准方面的研究。对综合利用项目中常见的大宗危险废物,如废酸碱、废盐、废溶剂、焚烧飞灰、冶炼飞灰等,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对一些常见的危险废物,如制备油漆稀释剂、燃料油、净水剂、防水涂料、建筑材料等,可尝试出台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哪些类型的危废不得用于以上用途。可联合质检部门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后的产品制定科学、可行的质量标准,避免使用过程中污染环境。

二是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的管理进一步细化。在环评阶段,要加强技术审查工作,从源头做好控制,防止危险废物以合法利用的名义造成二次污染。在经营许可证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环评和项目实际综合利用能力进行发放,避免经营许可范围过宽过滥,无法进行针对性的污染防治。在日常监管中,要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行为。

三是鼓励、支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通过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途径综合自行利用危险废物。特别要鼓励产生种类较为单一的大宗危险废物的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对产生的特征性大宗废物研究出有针对性的处置、利用方法,尽量使其在内部自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减轻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的压力。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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