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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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治理“白色污染”有法可依
青岛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立法要兼顾长远和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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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4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青岛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设定违法行为阶次,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公平合理
 

本报通讯员王诺 朱晓晨青岛报道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处罚条款裁量标准适用,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近日出台实施《青岛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印发。

对3部法律、规章的43项裁量基准设定违法行为阶次

此次发布的《裁量基准》是青岛市环保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的修订补充,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等3部法律、规章的处罚裁量基准,共43项。

经梳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事项共计36项,除其中两项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法律直接确定了额度外,其他均存在裁量空间。因此,《裁量基准》对其他34项处罚事项均设定了不少于5个档次的处罚裁量标准。

据了解,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空间较大、额度较高,个别处罚额度达到100万元,对相关条款处罚裁量标准不再确定具体罚款数额,仍保留一定的处罚裁量空间,通过定期整理典型案例进一步予以细化。其中,《裁量基准》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法定罚款额度在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7个处罚档次,划分依据综合考虑了污染物种类、浓度、日排放量、排放去向和整改情况等多种因素,确保行政处罚裁量的公平合理。

此外,《裁量基准》还对近期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条款一并设定了处罚裁量基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主要监督管理部门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作为管辖主体的罚则仅有1条,即“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6~12个月。” 《裁量基准》对这条罚则按照环评机构的违法次数和改正情况设定了裁量基准。

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业违反选址规定等违法行为除引用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对承诺备案弄虚作假、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网等违法行为新设立了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对新设立的5项行政处罚规定了裁量基准。

试行1年,确保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裁量基准》以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原文已发布于青岛市政务公开网站和青岛市环保局碧海蓝天网站,以便于公众查询。

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原法相比,处罚条款变动较大,为确保《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裁量基准》将试行1年,有效期为2016年3月18日~2017年3月31日,2014年发布的《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裁量基准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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