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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可用于排污量核定

 

◆窦广玉 潘涔轩 周长波

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而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的准确核定是开展这3项工作的重要基础。由于污染物排放往往具有不可见、非恒定、变化大、不可重现回溯追踪等特征,使得这项工作成为一个关键性难题。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采用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数据或产排污系数来核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若采用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数据来核定,一方面,许多排污单位难以获得大量、完整的监测数据;另一方面,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一般针对的是常规污染物,而对于重金属和VOCs等某些特征污染物,其监测数据仍较为缺乏。此外,当前我国部分企业守法意识仍不到位,可能存在偷排漏排等情况。以上情况的存在使得数据的准确性很难得到保证。若采用产排污系数来核定,由于不同排污单位采用的技术工艺、装备和管理等的水平各不相同,其单位产品的排污量通常也差别较大,采用产排污系数核定的排污量可能会导致较大的偏差。因此,单纯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都难以对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进行有效核定。

笔者认为,采用清洁生产审核的原理和方法,对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进行核实,可以对排污量的核定起到重要补充作用。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我国开展了30余年,已成功建立了一整套系统的方法。采用清洁生产审核的原理和方法对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进行评估,可以采用以下流程:第一,准确了解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设备配置等情况,初步确定其清洁生产水平;第二,了解排污单位的清洁生产管理状况,评估其是否充分发挥了管理减排的效果;第三,根据排污单位全年的资源、能源消耗和各产品产量等财务数据结合工艺技术水平,可以分析得到较为准确的污染物产生情况;第四,根据得到的污染物产生情况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工艺水平、运行情况等合理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最后,对上述涉及的部分关键性数据或指标进行现场实测,例如,某些工艺参数、污染物产生量及浓度、污染物排放量及浓度等,以保障其真实性、合理性。通过以上一系列程序和方法,可以实现对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装备水平、生产管理、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等情况的全面调查和评估,保证相关数据前后的逻辑性和一致性,以获得较为准确的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的数据。对排污量的实际核定,便可综合参考污染物监测数据和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予以判定。

总体而言,对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的核定,可以充分参考和借鉴清洁生产审核的原理和方法,这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具有重要作用,也充分体现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公平原则。同时,所获得的清洁生产审核数据也可用于排污许可相关工作中,作为核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或初始排污权)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的清洁生产审核服务队伍,能够为排污量核定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此外,清洁生产管理制度与排污许可、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等工作的结合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环境管理由“重末端”向“过程与末端并重”转变,为我国环境管理制度创新、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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