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蕊报道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沿海城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中央财政将给予奖补支持,相关资金申报工作同步启动。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严峻,面临陆源污染严重,近海富营养化加剧,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等问题。因此《通知》要求,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重点支持、率先带动;综合整治、系统推动的原则进行重点海湾综合治理和生态岛礁建设。
重点海湾综合治理以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提高自然岸线恢复率,改善近海海水水质,增加滨海湿地面积,实施综合整治工程,打造“蓝色海湾”。生态岛礁建设以改善海岛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修复受损岛体,促进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升海岛综合价值。
中央财政对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重点城市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为:计划单列市4亿元,一般市、区(地市级)3亿元,资金分两年安排,第二年将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拨付。中央补助资金由地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通知》要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城市,应促进近海水质稳中趋好,受损岸线、海湾得到修复,滨海湿地面积不断增加,围填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在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海岛实施生态修复,促进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岛丽”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此外,两部门将对申报城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组织评审,综合评价整治必要性、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方面情况,将优先选择条件成熟、实施效果好的城市给予奖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将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评价结果较好的,按照奖补标准的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差的,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