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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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供给 落实治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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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6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强制度供给 落实治土责任

 

◆杜焱强 包存宽

国务院日前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形成从土壤调查到预防污染、事后修复,再到监管体系的行动计划,是土壤污染治理的顶层设计,是开展土壤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土十条”的出台,对于补足土壤环境这一短板,以及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让百姓吃得放心和住得安心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从工矿企业废渣废水乱倒乱排到农业生产过量使用农药、化肥,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近年来,从镉等重金属污染的“毒大米”到频现报端的“毒地”,各类土壤污染事件令人担忧。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相对于水和大气污染,土壤污染不仅治理难度更大,而且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尤其是土壤治理制度体系等基础工作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土壤污染已经成为“短板中的短板”。

近年来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土壤污染事件,折射出这些地区在规划选址、风险评估和运行监管、事后恢复、损害担责、受害者救助等方面存在制度缺失、执行不力的情况。尤其是相关风险预警与污染监管、土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与土壤污染责任者、土壤污染防治及污染修复成本的分担机制等方面,制度供给严重不足。

“土十条”的实施,有望解决土壤污染治理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是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方面,尤其是针对耕地影响农产品质量、危害人居环境、威胁生态环境安全等风险进行管控,注重风险评估中的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效应评估和风险表征等。二是在土壤污染防治上,制(修)订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治理标准,制(修)订土壤环境监测、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等。三是在污染者责任及污染修复方面,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界定污染地块治理与责任,责令污染者承担土壤修复治理或修复费用。尤其是针对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可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可以通过建立终身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政府、企业责任。

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需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协同防控、多元共治等方面形成有效合力。首先,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各责任主体的权责边界,为提升政策执行效率提供法律依据,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有效监管。同时,可避免土壤污染防治和监管的碎片化。其次,需将大气、水和土壤污染进行协同防控,将大气、水、土壤三大要素一起抓,并从三者的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后果惩处的全过程进行协调防控,促进三大要素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最后,强化多元主体共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扯方方面面。应构建土壤污染共同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推动政府、市场、社会的共治体系形成,在横、纵间充分考虑利益协调、权责分担和共同发力等问题。

“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实施的成效已经显现。“土十条”旨在通过摸清土壤污染家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构建防治技术体系等,全面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当前,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各地各部门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将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有效融合,加大环境制度供给、不断提升环境管理化水平,推动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促进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发力,实现全社会共治、共担和共享。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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