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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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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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在湘江流域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本报记者张东风 通讯员陈颖昭

湖南省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不久前下发《长沙市湘江流域实施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加大对各区县(市)党政领导水环境保护执法的追责力度。

责任落实情况纳入考核

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涉及湘江干流长沙段;湘江长沙主要支流,含浏阳河、捞刀河、靳江河、龙王港、沩水及其他支流;行政区域内对湘江水质有重大影响的水库、湖泊、湿地等水体及区域。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通过推动长沙市湘江流域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湘江保护与治理,推进湖南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安全,促进长沙市湘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对此,长沙市环委会拟将各成员单位实施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细化水质水量等水环境执法考核指标,加大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执法规范化的考核权重,开展监督、考评。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湘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大各区县(市)党政领导水环境保护执法的追责力度,长沙市、区县(市)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开展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

责任共担问题共商

根据征求意见稿,长沙将建立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由长沙市环委会组织召开至少一次联席会议;各区县(市)政府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上下游、左右岸紧密协作、责任共担、问题共商、目标共治的联防联治格局。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开展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口、水上餐饮、畜禽养殖专项整治等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同时,在长沙市湘江流域建立属地保护责任人公示制度。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确定长沙市湘江流域流经乡镇(街道)的保护责任人,规范保护责任人公示牌设置。公示牌应包括河流名称、河道长度、责任人姓名及职务、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及任务、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职责,探索“一竿子插到底”的工作模式,促进街道(乡镇)履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主动处理镇域环境问题。

明确各部门权责清单

为解决九龙治水、职责不清问题,征求意见稿还全面梳理与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有关的各个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与职权,并将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整合辖区内负有湘江水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管理资源,建立和实施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责任分解至流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长沙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确定的属地责任人及工作责任,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实施网格化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水环境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和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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