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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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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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
省高院正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图为2011年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陆良铬渣污染案件现场。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蒋朝晖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云南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白皮书。

2008年以来,云南省各级环境资源审判庭已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近1400件。前不久,云南省编办正式批复了省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下简称“环资庭”),云南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现有效衔接。

探索建立环境司法审判法庭,累计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近1400件

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向凯介绍,2008年,云南省以“一湖两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为契机,拉开了环境司法保护序幕。

目前,云南省先后有昆明、玉溪、曲靖、大理4家中级人民法院和11家基层法院成立环资庭,部分法院设置环保合议庭,审理了一大批民事、刑事、行政环境资源案件。

昆明中院环资庭自2008年12月成立以来,积极构建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四合一”的审理执行模式,共审结280余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6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此外,通过“阳光司法”开庭审理的形式,以案说法向公众宣传公益诉讼理念。开展环境司法理论调研,承担多项国家、省市级司法调研重大课题,以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决策参考依据。

玉溪中院环资庭已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160余件,审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阳宗海砷污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

大理两级法院环资庭已共计审理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650余件,同时审查300余件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案件。结合州情,以环境审判工作为平台全面参与洱海环境治理、统筹助力苍山保护。

曲靖中院已审理环境资源类一、二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共计220余件,审理了在全国较有影响的首例民间组织针对铬渣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动与环境资源行政部门沟通。与市检察院积极协商,形成重大线索共享、各方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此外,以安宁、澄江县法院为代表的基层法院在成立后,也先后审理一批环境资源案件,为当地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护。

向凯说,2016年2月,经云南省编办正式批复,云南省高院设立环资庭,填补了云南省三级法院环资庭建设中省高级法院缺失的空白,承接起最高法院与中级、基层法院之间的断层,弥补了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云南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现有效衔接。

创新系列环境司法审判制度,昆明成为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

近年来,云南省各级法院环资庭在工作中结合各自的区域特点,以审判实践为依托,创新多项工作机制,形成了云南环境司法审判的多个亮点。

昆明中院环资庭在环境司法审判工作中,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禁止令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创新制度,为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昆明法院还在全国率先成立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明确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建成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示范基地,探索多样性诉讼责任承担方式,由单一的罚金处罚逐步转向多样性处罚方式,尝试进行生态修复;实行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集中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犯罪。

因昆明中院在环境司法审判工作中成绩突出,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首批“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

玉溪中院制定了《关于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案由分类和案号编写的意见》,与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各相关单位共同制定《玉溪市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协调联动工作实施办法》。

大理中院积极推行环保法律意见书制度,提前介入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通过向污染者发放环保法律意见书,努力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曲靖中院着力创建审判工作机制,以点带面,依托审判工作点形成的网络在事发地巡回审理,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着力解决环境司法共性问题,重点从6个方面寻求新突破

据了解,当前,云南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存在具有共性的困难与问题主要集中在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亟待完善,问题主要体现在现代化的环境司法理念尚未树立、审判机构的设置缺乏合理性、审判队伍专业化程度不够、审判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进展缓慢、环境资源案件受理数量不足等方面。

向凯表示,结合云南省各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工作实践,今后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化环境司法理念,着力构建“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精心谋划、统筹推进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重点从以下6方面努力实现新突破。

探索集中管辖制度,稳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设。统筹在试点法院、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环资庭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5~6家对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划进行集中管辖。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及损害后果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及其他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由省高院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探索实行由部分中、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积极协调沟通,构建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机关之间环境执法协调机制在省级层面建立,提请省政法委作为联动机制的主要牵头单位,协调并推动联动机制运行。

申请设立公益资金账户,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积极协调环保、财政等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独立的“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以便接收全省法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款,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出台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的使用程序和范围,并采取招投标的市场运行模式,组织市场主体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以公益诉讼为核心,推进审判程序专门化建设。主要包括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特别程序规则、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执行方式、探索环境诉讼专门审判程序等。

同时,注重培养专业素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注重归纳总结,增强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的调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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