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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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并联”好在哪儿?
补齐VOCs治理短板
如何走出“一闹就停”困境?
实验室污染忽视不得
修改的《环评法》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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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并联”好在哪儿?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而是同时进行,可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时间,促进经济发展。

◆史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修改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内的6部法律。据了解,此次修改后环评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在于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而是与其他几个审批程序同步进行。但仍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具体来说,此前,企业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之前,必须办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8项行政审批。而经过此次修改,环评行政审批应与其他审批程序同步进行,而不需进行前置审批。有人形象地将此次对于环评审批的修改比喻为,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

对此,有人可能会认为,“串联”审批改“并联”审批,不能体现环境保护优先发展的思路。对于这一说法,笔者却不能苟同。

笔者认为,审批从“串联”变为“并联”,并不会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的本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质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主要体现的是预防为主。在项目上马前,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预测,对项目选址等进行环境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相应的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由此可见,只要严格执法,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环评,就能够充分体现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本质,起到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

还有人可能会担心,审批从“串联”变为“并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其他程序同步进行,会导致环保话语权被弱化,进而使得环评审批不独立,一票否决更加困难。对于这种看法,笔者认为是过虑了。

笔者以为,环评审批无论是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还是与其他几个审批程序同步进行,只要依法严格执行,环保部门便有能力实现对相关项目的环评把关。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污染严重的不能上或不该上的项目依然会被否决。

那么,为什么环评审批要由“串联”改为“并联”?这样做的好处在哪里?笔者认为,这样的改变有利于落实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

我国经济正处于调速换挡期。为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国务院大刀阔斧地推行简政放权。我国许多地方的行政服务大厅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审批流程,把多部门、多项不同的行政审批同时进行。实践证明,这样做可以有效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的有效措施。确切地说,包括环评审批在内的8项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而是同时进行,可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时间,促进经济发展。

新修改的《环评法》已正式通过并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当前,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学习贯彻落实好新修改的《环评法》。特别是环评审批由“串联”改为“并联”,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深刻理解、加深认识。下一步,各级环保部门要抓紧举办新修改的《环评法》培训班,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各级环保系统管理人员和环境监察人员要准确掌握新修改的有关内容和新的工作程序,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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