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绿色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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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超低排放改造补助办法出台
越早改造补助越多

 

本报通讯员孙俊杰 陈晓栋青岛报道 山东省青岛市日前出台《青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市区范围内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政策。

《办法》明确,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原胶南市以外区域)、城阳区、青岛高新区范围内,2015年~2018年完成的2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可以申请补助资金,也可以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依法向政府或其他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申请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视同将排污权转让给政府;转让排污权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补助政策。

根据《办法》规定,不同年度完成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所获得的补助金额,按照补助标准再乘以年度调节系数计算得出。2015年~2018年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年度调节系数分别为1.2、1.0、0.9、0.8。

“这就意味着,在这个时间范围内越早完成改造,获得的资金补助相对就越多。”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有关负责人解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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