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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廊坊分级管理环评机构
评级低的将约谈法人并加强监管
 

本报通讯员高旭民 谢韫泽 张铭贤廊坊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市场,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前,河北省廊坊市制定出台了《廊坊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1日开始实施。

《办法》提出,廊坊市环评机构诚信等级考核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环评机构服务质量、环评机构日常监管及环评机构奖惩情况。各项内容权重不同,分值不同。廊坊市环保局将根据评分结果,把环评机构诚信等级划为A、B、C、D四级。并对被评定为C、D级的环评机构,采取约谈法人代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评定A级资格、列入年度日常抽查必检名单等措施,对其加强管理。

《办法》实施后,首次在廊坊市开展环评业务时,环评机构应将环评资质及环评工程师资质证件、工作业绩等资料报廊坊市环保局审核登记,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审核登记。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环评服务合同中应载明服务承诺时限,合同签订3日内,应将委托情况报廊坊市环保局备案,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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