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日前代表“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课题组发布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据了解,“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是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作为课题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真实描绘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厘清问题、发现规律,并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完善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政策建议。
吕忠梅介绍说,报告以环保法庭建设和运行为中心,选取了环境审判机构建设、环境审判机制专门化、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环境裁判文书的特性、社会认知情况5个指标体系,系统梳理了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得出了“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基本建立、环境审判机制专门化初步实现、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任重道远、环境案件与普通案件具有自身特性和环境司法专门化亟待完善”等主要结论。
吕忠梅指出,目前各地纷纷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设立了形态模式、主管范围等各异的环保法庭。环保法庭管辖范围在不断扩大,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逐渐成为主流,所受理的案件总量也不断攀升,“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较低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所占的比例偏高,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有限”等特点值得关注。
报告认为,环保法庭的工作机制相对灵活,大都实现了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案件的“三审合一”或“审执合一”,在案件审判机制上创新颇多,预防性司法理念、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运用及专家参与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司法联动机制等值得肯定。而在审判程序上,普通环境案件特点鲜明,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现存问题不少,比如起诉主体有限、缺乏统一规则等。通过对环境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民事案件中,原告证据对象越完整,其诉请的支持率越高,而在环境行政案件中则不存在这一现象。
吕忠梅建议,未来还应加强对环境侵权理论、环境诉讼理论、环境司法专门化理论等问题的研究,从环境审判机构的体制保障和环境审判机制的良性运转上优化环境资源审判的体制机制,从环境审判程序规则等方面完善环境司法的规则设计。
霍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