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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环保责任
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本报见习记者张平 记者崔万杰银川报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此举是宁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的重要举措。文件的出台将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党委及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具有重要作用。

文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文件不仅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机构编制管理等4个党委职能部门和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29个政府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还明确了审判检察机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文件要求教育部门将环境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并对学校环境教育进行考核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环境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初任、在职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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