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湖北省环保厅近日印发《湖北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提高系统使用效能。
《办法》所对应的移动执法系统软件平台包括智能终端系统、移动执法平台,对应的设备包括应用服务器、存储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移动执法包(内含移动终端、无线网卡、便携式打印机、扫描棒)、车载移动视频监控和传输设备等。
《办法》要求,全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察工作中必须携带移动执法系统终端,如实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检查情况的登记和存档,切实加强对环境监管对象的实时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时,各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操作,拍摄的照片、影像等执法证据资料和制作的执法文书必须实时上传至后台系统,上传期限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结束后24小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上传的,经批准后,应进行离线备份,并于工作任务结束后24小时内上传至后台系统,不得擅自删除和修改。
《办法》规定,为确保规范使用和管理移动执法系统,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须将执法系统建设、使用、数据传输情况作为执法绩效内容,纳入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
此外,对能在现有系统基础上自行拓展开发新功能的,予以加分;不使用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的,对系统派发的任务超时完成或未能完成的,予以扣分。
湖北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将执法系统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相关执法检查结果一并考核,同时纳入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熊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