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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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实施环境违法有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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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实施环境违法有奖举报
视举报线索给予500元~2000元不等奖励
 

本报见习记者桑志朋 通讯员赵晶德州报道 山东省德州市日前出台《德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视举报线索给予500元~2000元不等奖励。

《暂行办法》规定,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根据举报线索,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不等的奖励。其中,对于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具体包括:违法倾倒或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为放射源丢失、被盗提供线索使案件破获的。

《暂行办法》明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时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

《暂行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受理承办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查处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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