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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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判决首例污染刑事案件
企业直排废水,4名责任人获刑
 

本报通讯员许涛 俞晓丽 周兆木杭州报道 浙江省杭州市勇达拉链厂经营者污染环境案日前由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据悉,这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余杭区环保局办理的第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4年11月27日,余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乔司街道朝阳村三组109号的勇达拉链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这里正在进行金属拉链生产。车间内堆放着重铬酸钾、硝酸、金属清洗剂、次亚磷酸钠、无水乙醇、过氧化氢等化学品,现场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直接排放至外部地面,厂区北侧围墙边有废水外排。执法人员立即对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

2014年12月9日,余杭区环境监测站出具了对这一加工点的废水检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中总磷、六价铬、锌等均超标,其中六价铬超标24.2倍。

2014年12月5日,余杭区环保局对加工点经营者进一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余杭区环保局于2015年1月2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经过连日蹲守和走访,办案民警于4月3日下午,抓获犯罪嫌疑人何某以及原勇达拉链厂的员工王某,并在当天晚上,抓获刘某等人。

经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2014年1月,刘某的父亲出资在余杭区乔司街道朝阳村3组109号开设勇达拉链厂,从事服装拉链加工,在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审批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投入生产。平时拉链厂主要由刘某、何某负责管理,刘某负责销售,何某负责日常生产,并聘请沈某为电镀师傅。

为了节约成本,在刘某、何某的授意下,沈某、王某等人在厂房北侧墙壁下敲出直径约为20cm的墙洞,并埋设暗管,挖掘沟渠,将电镀车间和厂区北侧小河连接。从2014年9月初至11月底,先后将40多吨未经任何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沟渠排放到土壤和小河里,造成周边土壤、河道严重污染。

本案日前由余杭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刘某等4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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