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西省新余市近日制定出台了《新余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要求,从2016年开始,每两年对各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下沉至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
督察时间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
根据《方案》,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决策及环境保护计划、规划、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大气治理情况,仙女湖、袁河新余段、孔目江、袁惠渠治理情况,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治理情况,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情况等;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和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等。
同时,督察结果作为各地绩效考核、干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达不到国家和市重点任务目标考核要求,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将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黎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