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地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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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资源环境违法举报办法
防范履职风险 接受社会监督
倡议公民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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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警示
防范履职风险 接受社会监督

 

本报讯 为增强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湖北省日前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警示》(以下简称《警示》)。

《警示》从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国土资源保护等5个篇章,列举了党政领导干部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中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的情形,以达到防范履职风险、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

湖北省委主要领导曾指出,当前已进入以环境质量论英雄的时代,以资源消耗、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新形势下,要坚定不移地咬定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努力实现绿色循环低碳、更高质量效益的发展。

推进绿色发展,重点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的少数”,核心是落实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真正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加强。

湖北省环保厅作为《警示》的主要起草单位,其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起草主要依据的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湖北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此外还参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环境保护法》等大量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确保《警示》的严谨性和实用性。”

据了解,在今年6月初接到《警示》编写任务后,湖北省环保厅迅速行动,召开党组会和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文稿的起草工作。随后成立了起草专班,在初稿形成后,为保证可操作性,广泛征求意见,不但向厅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还向国土、水利、林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最终汇总形成了审议稿。

6月17日,审议稿在湖北省重大改革项目推进会上审议,会上和会后全省各地、市(州)政府都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6月21日,省环保厅召集部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专题就审议稿的修改进行了专家研讨,进一步修改完善。

《警示》设5篇,共43条。考虑到党政领导干部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中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决策、作出决策等,所以单独设了综合篇,主要列出具有共性的11类行为。

湖北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中有这11类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执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政策不力,限制、干扰、阻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等。

同时,按照自然资源保护中的国土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几大类,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警示》在综合篇外,又细分为环境保护篇、国土资源篇、水资源篇和森林资源篇。

其中,在环境保护篇中规定,湖北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包括未完成国家和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任务或辖区环境质量下降的;违反生态红线管控制度,违规开发建设,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生态环境安全受到威胁等。

喻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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