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3上一版
 
章丘“10·21”重大环境污染案开庭
贵阳花溪查处非法加工点
阳泉召开违法案件移送会
“公益诉讼”身份地位明确清晰
原城管大队长获刑一年半
临沂市检察院对曲某勇等4人污染环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人污染环境被刑事拘留
孝感一垃圾处理场负责人被拘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9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渣土清运中收受好处费
原城管大队长获刑一年半

 

本报讯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城管局七大队原大队长曲某日前因收受建筑垃圾清运公司好处、介绍没有资质的人员清运渣土并提供照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9月的一天,西安三杰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马某找到时任浐灞生态区城管局第七大队大队长的曲某,表示自己负责的华远海蓝城项目土方工程即将开工,希望得到关照,并送给曲某现金2万元。曲某接受后,将其中的1万元分给七大队副大队长赵某,随后二人为马某公司的清运渣土过程提供方便。此后,曲某3次从渣土清运中获利,介绍没有任何资质的李某从事清运渣土并获取实物。

2015年1月27日,曲某被纪检部门带走审查。同年7月,灞桥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曲某、赵某提起公诉。

案发前,曲某系浐灞生态区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七大队)大队长,赵某为副大队长。他们所在的监察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管理中,影响市容环境方面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案发后,曲某向灞桥区检察院退缴案款8.1万元。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曲某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够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其犯受贿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肖颖 马成军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