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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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实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制
受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

 

本报通讯员李良丽 记者王小玲泸州报道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泸州市环保局获悉,《泸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泸州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细则》明确,主要涉及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针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可能出现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出问题,确定了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4类责任主体的39种具体责任追究情形。

《细则》规定,在贯彻落实中央和四川省委、省政府以及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盲目决策不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等规划;或开发建设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未履职尽责,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违反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致使本地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形的,不论是否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细则》还明确,追责形式包括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理,对象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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