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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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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9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
由准入制改为规范引导,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徐卫星北京报道 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工信部近日对《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修订,形成了《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环保处处长雷文透露,2012年会同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是以环保核查为前提,要求通过环保核查的再生铅企业可以申报准入条件,现在环保核查取消,原有的准入条件失去意义,因此提出变成《规范条件》。

雷文表示,由准入制改成规范引导,是再生铅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规范条件》正式发布后,工信部将组织申报、审核,拟年底前发布第一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对未列入《规范条件》的企业,包括财政、信贷等将不予支持。

据了解,《规范条件》分7部分内容。其中,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的各类规划,限制盲目扩张。在产能方面,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在环保方面,再生铅项目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同时,再生铅企业应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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